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20年度财务报告于2021年4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21年3月25日完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202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成本为8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可以在3个月内无条件退货。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退货率为20%,至2021年2月28日乙公司未进行任何退货处理。 借:预计负债2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000×20%)2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20%)160 贷:应收退货成本16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25%)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0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60×25%)4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 贷:盈余公积3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7 为什么不调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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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因为税法上该项业务就是按(1000-800)算应交所得税,和未调整前算出的应交所得税是一致的,所以不用调整应交所得税
2021 06/21 16:36
84785002
2021 06/21 16:37
明白了谢谢
婷玉老师
2021 06/21 16:44
您好!不用客气的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