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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末甲公司应收乙公司款项金额为2000万美元。2020年年末,甲公司应收乙公司款项金额2000万美元,该应收款项实质上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的一部分。 上题,2020年8月甲公司应收乙公司款项2000万美元还未实质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的一部分,而2020年年末该笔应收款项则实质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的一部分。请问如何判定甲公司对乙公司应收款项实质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的一部分呢?为什么甲公司对乙公司应收款项实质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的一部分,在抵消甲乙长期应收应付科目的同时,需将该长期应收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抵消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呢?

84785024| 提问时间:2021 06/22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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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雅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同学,您好。实务操作中,一般实质构成净投资在外汇局都得进行确认,当然考试看题目说的是就是了。因为构成净投资了,从逻辑上就是长期不用还【如果还就负债】,一般长期不还的投资可以比照老准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理解,不影响损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021 06/22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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