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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当月已经有了预收款,都需要交哪些税?可以往后推迟几个月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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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注意事项如下:
1、预收款除了包括首付,按揭等,定金也属于预收款,但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2、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即:预计毛利额=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的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2021 06/23 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