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麻烦老师看看这两道判断题,谢谢

84784971| 提问时间:2021 06/25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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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锦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
[判断题]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不得抵销,不得代位”。
2021 06/25 15:50
黎锦华老师
2021 06/25 15:52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答案解析: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84784971
2021 06/25 23:39
什么情况下可以代位呀
黎锦华老师
2021 06/25 23:46
同学你好,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还是:记住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理由: 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如果允许个别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那么就破坏了合伙企业人合的性质,不利于合伙关系的稳定和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另外债权人不属于合伙人,他如果行使合伙人的权利而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这就相当于将自己行为产生的责任风险转嫁于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这对于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是不公平的。 然后相关:合伙人的债权人是否可对合伙债权主张代位权 代位权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又怠于行使时,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未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在合伙的内外关系方面体现的问题是合伙的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否对合伙的相关权利主张代位权,笔者认为合伙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但对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其他财产权利或非财产权利,因与合伙人的地位密切联系,具有专属性,不得代位行使。原因在于如果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必将侵犯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如果允许合伙人的债权人随意插手合伙企业的事物,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合伙人的关系。如德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扣押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但为了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1款作了变通性规定即“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债权人只能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也就是说合伙人债权人必须以诉为之,必须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同时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这样就在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合伙人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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