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卷烟厂委托乙烟丝厂加工烟丝,甲卷烟厂和乙烟丝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甲卷烟厂提供烟叶 55000 元,乙烟丝厂收取加工费 30000 元,增值税3900 元。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后,甲卷烟厂经过进一步加工后作为卷烟对外销售,假设当月销售 4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 60 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9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 21780 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率 56%,每标准箱150元:乙类卷烟消费税率36%,每标准箱150元) 要求:1.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甲卷烟厂作为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2.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乙烟丝厂作为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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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问:
借:银行存款70328.57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0
――应交消费税36428.57
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6428.57
贷:银行存款36428.57
2021 06/27 16:30
菲菲老师
2021 06/27 16:54
第1问:
借:委托加工物资55000
贷:原材料55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6428.57
贷:银行存款70328.57
代扣代缴消费税=(55000+30000)/(1-30%)*30%=36428.57
借:原材料8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85000
借:银行存款67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00
消费税=60000*36%+4*150=22200
可以抵扣消费税是=36428.57+3980-21780=18628.57
实际缴纳消费税是22200-18628.57=357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