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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 P 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恰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 P 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小题。2乙公司将支票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无效你认为对吗,写出理由 3丙公司的付款期限是什么根据是什么

84784967| 提问时间:2021 06/2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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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1、不对。乙公司将支票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有效。理由: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张某填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并将票据交付乙公司,该票据合法。
2021 06/29 09:47
小草老师
2021 06/29 09:48
乙公司再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上写不得背书转让也是合法的。
小草老师
2021 06/29 09:48
3、丙公司付款期限是4月10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开票日期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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