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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一起般纳税人公司互相无息借款,按税务规定要如何交税呢?

84785033| 提问时间:2021 07/10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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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ze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这个出借方是按金融机构 同期同贷借款利息算利息收入交增值税,借入方不需要交税
2021 07/10 07:41
84785033
2021 07/10 08:02
税率是多少呢?
maize老师
2021 07/10 08:03
一般纳税人这个是按6% 这个
maize老师
2021 07/10 08:04
 三、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偿借款应视同提供劳务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企业所得税的另一种观点: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企业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企业应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5.垫款、往来款项的政策口径问题   问:按照25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不作为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而是按债权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因无偿拆借资金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 来源:言税 作者:严颖 
84785033
2021 07/10 08:07
还需要交利息税吗
maize老师
2021 07/10 08:08
利息税?企业和企业只涉及增值税,和这个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跟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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