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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劳动合同法中没写到竞业限制这块的吗

84785032| 提问时间:2021 07/21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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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藤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守秘密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需要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根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的概念成为通用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1)版权与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4)工业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披露过的信息;(8)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
2021 07/21 11:58
紫藤老师
2021 07/21 11:59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有以下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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