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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准予扣除的项目有什么

84784965| 提问时间:2021 07/22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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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锦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经济师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021 07/22 22:49
84784965
2021 07/22 22:53
上面的那个加记扣除是套用哪个规定呢
黎锦华老师
2021 07/22 22:54
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20%的基数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
84784965
2021 07/22 22:55
每次有要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有这两项支出的,就要考虑算这个加计扣除
黎锦华老师
2021 07/22 22:57
不是的,是有前提的,建议你回归教材看看。 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20%的基数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且只有转让新建房的时候才允许加计扣除,对于转让旧房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
84784965
2021 07/22 22:58
原来是这样子
黎锦华老师
2021 07/22 23:07
建议还是回归教材看看
84784965
2021 07/22 23:07
好的收到了
黎锦华老师
2021 07/22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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