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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小问,当一项债务有第三人提供物保,又有人保。人保没说明是保证形式,那是一般保证责任,是否也对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84784965| 提问时间:2021 07/27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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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021 07/27 11:21
84784965
2021 07/27 11:29
丙公司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丁公司提供人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债务时,难道也是先要物的担保丙公司汽车进行清偿,然后才能进行人的担保丁公司补充清偿部分?意思是不管物保的人是债务人本身,还是第三人提供,保证人都有权就该物的担保行使先清偿债务,不足部分才能保证人补充清偿部分?我这样理解对吗?
暖暖老师
2021 07/27 11:44
是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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