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国税函1997 656还有效吗?

84784951| 提问时间:2021 07/31 08:29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maize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有效 没有看到有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      1997-12-1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2021 07/31 08:48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