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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普通动产所有权是交付合同付款依次来推定。那对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所有权推定顺序是什么

84785009| 提问时间:2021 08/01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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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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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初级会计师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第4章)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2021 08/02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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