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购买日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证据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请问针对于同一个或有对价,为什么权益性质 一会说处理,一会说不处理?

84785001| 提问时间:2021 08/0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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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第一个问题,如果说在12个月内出现了那个调整,或者是或有对价。本质上是会影响那个藏头的入账成本,但是如果说你之前确认的商誉,那么这一部分就直接影响商誉就可以了,你之前的商誉他并没有单独的做账,所以说不用做账务处理。
2021 08/02 09:59
陈诗晗老师
2021 08/02 09:59
但同一控制下,他就不存在有商誉呀,所以说这一部分你要单独进行处理。
84785001
2021 08/02 20:08
不是很明白,老师可以用分录讲解一下嘛?
陈诗晗老师
2021 08/02 20:54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X 这个你看一下啊,你这个分录里面如果说你存在商誉,这个商誉的部分是不是已经包含在了你的长期股权投资里面。这里没有单独体现参与,所以说不用去单独调整这个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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