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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互为给付和是否互付对价义务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84785039| 提问时间:2021 08/03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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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经济师
您好,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获得某种利益,必须向他方付出相应经济代价的行为。民法上的有偿,是指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交换事实,并非指双方所获利益的绝对相等。同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偿可表现为支付金钱,也可表现为提供技术、劳务或服务等。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实际上这二者确实是存在一定交叉的。
2021 08/0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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