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条款 不成立)。(2)界定为“不成立”而非“无效”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承认该条款,也可以选择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请问上述合同条款“不成立”与“无效”的区别? 为合同内容,而非绝对化地“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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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不成立只是指该条款对方可以认同也可以选择不同该条款,合同相对方有选择权,而无效指由于条款内容违法合同法内容,或存在损害对方利益行为直接无效,不存在对方认同成立的情况。
2021 08/06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