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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有啥区别,可否举个例子解释下?谢谢

84784965| 提问时间:2021 08/09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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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NO1. 基本概念不同 加计抵减:增值税范围内概念。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范围内概念。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NO2.适用条件不同 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且提供上述四项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超过50%。 关于这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颁发)中有具体规定。如果是适用87号公告所规定的加计抵减15%政策,则纳税人应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且需满足其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这一条件,即便其还兼营了四项服务中的其他应税行为,也只能以纳税人取得的生活服务销售额作为分子除以当期全部的销售额,计算确认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加计扣除: 如果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注意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企业需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准确、合规地归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如果是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等通知》财税(2015)119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NO3.适用程序不同 加计抵减: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按照具体政策要求,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加计扣除: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企业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021 08/09 11:53
84784965
2021 08/09 11:54
老师,求举例
meizi老师
2021 08/09 11:57
你想要具体怎么计算的举例 ?   
84784965
2021 08/09 11:58
实际业务的案例
meizi老师
2021 08/09 12:42
1. 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余额0.5万元就是加计抵减结余金额。具体分录: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万元        贷:其他收益 1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2.   某科技型企业上一年的税前利润是200万,用于研发的费用是100万。问:该企业做加计扣除前后所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 解: 加计扣除后 因研发费加计扣除占比例的75% 推出公示:B=(利润-研发费用*75%)*税率 推出:B=(200-100*75%)*25%
84784965
2021 08/09 14:32
明白了,谢谢老师
meizi老师
2021 08/09 14:34
没事的;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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