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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什么时候算销售使用过的旧货的税率用3%减按2%

84785029| 提问时间:2021 08/09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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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meizi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    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好判断  
2021 08/09 16:59
84785029
2021 08/09 16:59
一般纳税人
meizi老师
2021 08/09 17:01
 你好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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