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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纳被诈骗造成公司损失,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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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二条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政策分析,虽然出纳人员被骗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但从被骗的“过程与情形”上看是“有关”的,另一方面,出纳人员被骗后,也属于现金短缺的情形之一,减除责任人的赔偿后,实际的损失,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损失证据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021 08/10 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