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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为什么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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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其他综合收益,是2014年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30号准则”)在会计报表中增设列报的项目(注:2009年上市公司利润表中第一次列示了其他综合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核算的内容原来是与“资本公积”的事项一并列示。2014年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后,资本公积仅核算股东资本性投入的部分,而“其他综合收益”则反映的是未确认为当期损益的各种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简单地说,“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报告期内满足所有者权益确认和计量条件、能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由企业与非所有者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当期不确认为损益,但未来影响损益或者最终转入留存收益的利得和损失。
30号准则要求,企业利润表中要列示“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在附注中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而在具体的会计准则中,并没有对其他综合收益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规定。
一、其他综合收益会税差异处理的具体原则
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企业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会税处理存在差异。税法规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在企业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对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企业产生按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或损失,不论以后会计期间是否能够重分类进入损益,都应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的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在以后会计期间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转回。
具体做法是对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利得,在发生时按照预期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损失,则在发生时按照预期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企业经营状况不具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
同时,还应遵循配比原则:对在未来期间不可以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递延所得税在确认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转回时不予计入所得税费用,而是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而对于未来期间可以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递延所得税在确认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相关的损益实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予以转回,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二、会税差异的具体处理
本文通过案例对其他综合收益所产生的会税差异处理进行说明,假设所得税税率均为25%,除了案例中所述事项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制定了设定受益计划的企业应当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账务处理上,应借记“其他综合收益——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重新计量——精算损失”,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目前,我国的所得税法尚未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变动的纳税作出相应规定。但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应付职工薪酬只有在实际列支时才能予以税前扣除。因此,在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由于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转回也不予计入所得税费用,而是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
例1:假设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制定了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并且于当日开始实施。计划的主要条款是,公司部分员工在退休后每年可以额外获得10万元的退休金。员工获得该额外退休金基于其计划开始日为公司提供的服务,并且必须为公司服务到退休。假定符合计划的员工为10人,当时平均年龄为51岁,退休年龄为60岁,可以为公司服务10年,假定在退休前无人离职,退休后平均计划余命为10年。假定适用的折现率为10%,不考虑未来通货膨胀影响因素、离职因素等。经计算,第1年应确认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为26万元。假定第二年末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由于预期寿命等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增加,形成精算损失10万元。由于此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所作处理为:
借:其他综合收益——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 资产重新计量——精算损失10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1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其他综合收益 2.5
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 10
贷:其他综合收益 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2、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过程中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及其他
(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处置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随意调节利润,其公允价值变动当期并不直接确认为损益,而是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科目为其他综合收益,在损益表中则体现为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处置时递延所得税的转回,也应相应调整计入相关其他综合收益。
例2:甲公司有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情况如下:
①2019年3月5日甲公司支付100万元投资于乙公司(未上市),取得乙公司2%股权,发生相关交易费用0.2万元,为非交易性权益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100.2
贷:银行存款 100.2
②2019年12月31日,该股权公允价值为108万元: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7.8
贷:其他综合收益 7.8
借:其他综合收益 1.9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95
③2020年6月15日处置该股权,收到11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0
其他综合收益 5.8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95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100.2
——公允价值变动 7.8 盈余公积(9.8×10%) 0.98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82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购入债券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时,应先计算出期末摊余成本,然后将其与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3:2019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28.24万元购入某公司当日发行的3年期公司债券,该公司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1000万元,票面利率4%,实际利率为3%,利息每年末支付,本金到期支付。甲公司将该公司债券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019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市场价格为1000.09万元。假设经计算其账面价值为1019.09万元,故公允价值减少了19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9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7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综合收益 19
贷: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19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75
贷:其他综合收益 4.75
(3)其他债权投资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只有债务工具计提减值,权益工具不计提减值。对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类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这样处理,既反映了当期公允价值的状况,又反映了预期信用损失。
例4:甲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购入一项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的债券(不考虑相关费用)。该债券期限10年,年利率为5%(与购入时的市场利率一致),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债券初始确认时,甲公司确定其不属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2019年12月31日,由于市场利率变动,该债券的公允价值跌至950万元。甲公司综合分析后认为,该债券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无显著增加,应按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经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为金额为3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其他综合收益中的累计损失为20万元(50-30)。
①购入时有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其他债权投资——成本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②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和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为:
反映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50
贷: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5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25%) 12.5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12.5
反映计提减值:
借:信用减值损失 30
贷: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30
借: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0×25%)7.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0×25%)7.5
贷:所得税费用 7.5
③处置时。2020年1月l日,甲公司决定以当日的公允价值950万元出售该债券投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相关税费因素):
借:银行存款 950
投资收益 20
所得税费用 7.5
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22.5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50
贷:其他债权投资——成本 1000
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
2021 08/11 07:06
84785006
2021 08/11 09:52
老师,是不是看到交易性金融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就进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就进其他综合收益
耿老师
2021 08/11 10:05
你好!是的,可以这样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