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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中哪些行为应该视同销售?哪些应该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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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者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将其进项税额转出(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021 08/21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