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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中哪些行为应该视同销售?哪些应该进项转出?

84784980| 提问时间:2021 08/2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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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你好,同学! 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无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进项税额转出: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或者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将其进项税额转出(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021 08/2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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