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举一反三】某公司2017年10月份接受捐赠的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该设备价值10万元;发生运费1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未做账务处理。(假设:直线法,预计年限10年) 调增会计利润=(10+1.7)-(10+1)÷120×2=11.52 (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上 增值税进项税额=1.7+1×11%=1.81(万元) 请问老师,调增会计利润为什么不是=(10+1.7+1)-(10+1)÷120×2=11.52 (万元) ,为什么不加运费1.09万元 要减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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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1运费不是捐赠的是我们实际缴纳的
2021 08/24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