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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从 2×1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从2×19年1月1日起,所得税的核算方法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将变更为25%。2×18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账面价值为420万元,计税基础为46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 250万元,计税基础为1 030万元;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25万元,计税基础为0。假定甲公司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计算该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编制 2×19年相关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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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1)存货项目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60-420=40(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40×25%=10(万元)
固定资产项目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 250-1 030=220(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220×25%=55(万元)
预计负债项目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25-0=125(万元)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125×25%=31.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合计=10+31.25=41.25(万元)
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41.25-55=-13.75(万元)
(2)
相关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1.25
盈余公积 1.37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3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5
2021 09/02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