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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商品售价中不包含增值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2019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6日,向乙公司销售 A 商品一批,商品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2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前,该批商品已计提了2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2)18日,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资金一笔,将购买成本为30万元的原材料出售。售价28万元,当月收到款项。 (3)19日,与丙公司签订销售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实际成本90万

84784957| 提问时间:2021 10/09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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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芳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同学你好,请问你是想问什么呢
2021 10/09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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