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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于2020年7月12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应收价税合计款为339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给予的付款条件为2/10,1/20,n/30;乙企业于2020年7月20日付款,甲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元(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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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甲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3900—30000*2%
2021 10/09 21:24
甲企业于2020年7月12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应收价税合计款为339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给予的付款条件为2/10,1/20,n/30;乙企业于2020年7月20日付款,甲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元(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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