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的一份服务协议里面约定的即有提供服务的内容,也有租赁设备的内容。由于这样的协议,通常签回来的合同内容就是一份混合销售的合同。我们是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开百分之六,租赁部分就是百分之十三。想问下,如果我们一份合同中的服务收入部分的占比大于租赁的。是不是可以合并开百分之六的发票。这样对我们有税务风险吗?另外我们营业执照上还没有租赁的经营范围,是不是我们要增加范围。目前暂时如果租赁很少的话,是不是可以在合同上避免租赁的字样都按服务的来开票。

84785018| 提问时间:2021 10/1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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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只要合同中包含租赁部分就不能合并开百分之六,需要增加经营范围,如果合同中不体现租赁可以按服务开
2021 10/14 18:28
84785018
2021 10/14 18:37
那如果一份合同中即有服务的内容,又有租赁的内容。是不是就要合并开百分之十三的发票呢
夏天老师
2021 10/14 18:39
不是的,分开按照不同业务开不同税率
84785018
2021 10/14 18:47
其实我们的服务内容是净水设备提供给对方使用,对方根据水的使用情况,给我们支付水费和服务费。设备的所有权是我们。这样的业务从本质上说,是不是就是有形动产租赁,只是我们人为的说是提供服务。这样的情况,严格来说,对我们有税务风险吗?像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更好?谢谢
夏天老师
2021 10/14 18:51
会有风险存在,毕竟形成了租赁事实,建议还是按照不同业务进行开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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