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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月18日,根据合同规定,以银行存款转账支票预付志远工厂采购甲材料款10 000元。 8.12月22日,收到上述志远工厂发来的甲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货款30 000元,增值税额3 900元,甲材料已验收入库。 9.12月25日,企业开出转账支票补付志远工厂货款23 900元。 10.12月27日,从东方工厂购入甲、丙两种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甲材料6 000千克,价款30 000元;丙材料3 000千克,价款21 000元;增值税额合计6 630元。对方代垫两种材料共同负担的运杂费共计9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两种材料尚未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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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借:预付账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8、借:原材料—甲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
贷:预付账款 10000
应付账款 23900
9、借:应付账款 23900
贷:银行存款 23900
10、甲丙两种材料重量合计=6000+3000=9000(千克)
运费900元分配至甲材料的金额=900*6000/9000=600(元)
运费900元分配至丙材料的金额=900*3000/9000=300(元)
借:在途物资—甲材料 30600 (30000+600)
—丙材料 21300 (2100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30
贷:银行存款 58530
2021 10/17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