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一)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商品销售均为正常的商品交易,除特别说明外,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2019年5月31日,甲公司“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600万元,全部为向戊公司赊销商品应收的账款;“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6万元;“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无余额。甲公司2019年6月至12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6月1日,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 000万元,增值税为260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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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04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