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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两道题怎么做?

84784950| 提问时间:2021 11/05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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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火虫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不具备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021 11/05 18:24
84784950
2021 11/05 18:33
那第二张图片的呢?
萤火虫老师
2021 11/05 18:48
1.筹备处作为公司的职能部门,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2.应由该股东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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