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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中写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那为什么注会教材中没有写过“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重大影响”这句话呢,在书中两方或两方以上为什么只包含控制和共同控制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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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教材是根据要考的内容编制的,所以未必会和准则的表述一模一样,没有写的内容都不会考
2021 11/09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