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A材料,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 为16%。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19年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委托加工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000元。 (2)2019年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000元(不含增值税) 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2019年12月25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000元。 (4)2019年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 (5)甲企业收回的A材料用于所需的B产品1000件,B产品成本价格为1200元件。 (6)次年一月,以每件1600元出售,货款已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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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10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