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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房土两税减免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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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2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2020年浙江省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延长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通知》显示,对浙江省2020年出台的《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中明确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其中,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自用房产采用退坡方式减免房土两税。具体而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第一季度按100%减免,第二季度按50%减免。
《通知》中对小微企业的具体判断标准予以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具体按2020年度数据判断。
《通知》指出,其他政策口径继续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6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明确部分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0〕13号)执行。
2021 11/1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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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12 10:48
四川省的有没有
何何老师
2021 11/12 10:5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现就免征2021年及以后年度疫情期间房土两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
(一)2019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疫情期间申请免征房土两税的年度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2019年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疫情期间每个年度均经营亏损的。
(三)疫情期间申请免征房土两税的年度,纳税人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5月征期时,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先行申报享受免征1-6月房土两税,无需提交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纳税人也可在11月征期时提交免税申请享受免征。
11月1-10日,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性质代码。
(二)申请资料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交免税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以及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
(2)《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纳税人申请免税当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2.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二种情形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相应以前年度同期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三)核准程序
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是房土两税免税申请的办理机关。
11月征期时,对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纳税人可根据初核意见享受房产税免征,后期以县级人民政府的核准意见为准。对纳税人提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次年1月20日前,纳税人应补充提供上一年度疫情期间的财务报表,并就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作出最终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并对免征税款进行最终认定。
经核准或认定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前期已缴税款,可申请抵税或者办理退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补缴已享受免征的税款。
四、适用期间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1月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