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问题甲公司2020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30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与所得税核算相关的情况如下:2020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1)2020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5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法处理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3)当期取得作为以公允价值计最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投资成本为8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要求:进行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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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500-1500*2/5=1500-600=900(万元),
计税基础=1500-1500/10=1500-150=1350(万元)
由于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350-900)*25%=112.5(万元)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600-150=450(万元)
(2)事项,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500万元,
(3)事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1200(万元),计税基础=800(万元)
由于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200-800)*25%=100(万元)
由于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1200-800=400(万元)
应交所得税=(3000+450+500-400)*25%=887.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12.5
所得税费用 8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87.5
2021 11/17 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