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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处理有政策规定吗?

84784983| 提问时间:2021 11/2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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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你好。去税务局填写丢失说明接受处罚。
2021 11/23 10:54
84784983
2021 11/23 10:57
我是问发票开给客户,弄丢了,然后复印发票记账联给客户,这个哪个文件上有说?
玲老师
2021 11/23 11:00
。首先说明这个处理是正确的,一会我找到文件发给你。首先说明这个处理是正确的,一会儿我找到文件发给你。
84784983
2021 11/23 11:04
嗯嗯,谢谢!
玲老师
2021 11/23 11:08
不客气的,一会儿找到了就把文件发给您。
84784983
2021 11/23 17:39
请问相关政策有找到吗?
玲老师
2021 11/23 17:49
你好,1、扣税凭证丢失时由直接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发票管理人员,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按照扣税凭证归档要求进行管理。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发票管理人员,发票管理人员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你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 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是之前保存的一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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