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你好。 为什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要做减值会计处理?公允价值已经可以反映其价值变化了,为什么一定要引入减值呢?为什么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做减值处理。

84785024| 提问时间:2021 11/23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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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第一种是由于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发生了变化。这部分的金额变动符合信用减值损失的范畴,如果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利润表中信用减值损失项目的计量内容则会发生缺失。 第二种是非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按要求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所以,准则要求在对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及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按其公允价值调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先全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再补做了个减值损失项目的调整。 会计分录为: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这个分录,对权益总额没有影响,只是在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之间进行了调整;对综合收益总额也没有影响,但在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了调整。
2021 11/23 12:50
84785024
2021 11/23 12:54
你的意思是先确认公允价值,再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确认信用减值损失,还是先确认信用减值损失,再根据公允价值调整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朴老师
2021 11/23 13:06
首先在期末将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调整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果需要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再编制你所说的分录,其目的是将债务人信用风险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与其他原因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区分开来,前者计入损益,后者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相应地,在第一步调整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时,对于公允价值的下降,如果能够合理确定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处置,且预计处置时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则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贷方均为其他综合收益。但随着第二步中确认信用减值损失,故对应于信用减值损失的这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对应科目相应需变为“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即:借:其他综合收益,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84785024
2021 11/23 13:08
麻烦你再看一下我的问题,我的问题是这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最终是由减值确定的,还是公允价值确定的。
朴老师
2021 11/23 13:16
同学你好 是公允价值
84785024
2021 11/23 13:17
既然公允价值可以完整计量该类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为什么还需要减值?
朴老师
2021 11/23 13:23
同学你好 有变动的时候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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