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星海公司于2017年4月1日与吴锐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设备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星海公司应在2017年8月10日前为吴锐公司分别生产A、B两台生产设 备。合同交易对价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2800万 元。星海公司对外单独销售 A、B设备的不含税售价分别为1 800万元和1 200万元。根据合同,吴锐公司应在合同开始日后一周内预付600万元的设备款,在A设备交付后付款1500万元,之后的款项在B设备交付后3个月内付款。 2017年4月6日,吴锐公司预付300万元的设备款; 2017年6月20日, 星海公司向昊锐公司交付A设备,并于6月22日收到1500万元款 8月1日,星海公司向吴锐公司交付B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8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76万元。 要求:判断星海公司应如何确认A和B设备的销售收入,编制星海公司自2017年4月6日至销售完成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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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 按单独售价分摊合同价格确认收入,A的收入2800*800/(800+1200)=1120,B的收入2800*1200/(800+1200)=1680
2017.4.6借:银行存款300 贷:预收账款300
2017.6.20 借:银行存款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20 预收账款380
2017.8.1 借:银行存款(2800+476)-300-1500=1476 预收账款300+380贷:主营业务收入16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6
2021 11/25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