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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茶场2019年10月销售总收入1900万元(含税),其中自产毛茶销售收入600万元,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销售收入800万元,外购毛茶销售收入500万元。本月销售总成本1270万元(含税),其中自产毛茶销售成本390万元,用自产毛茶生产精制茶销售成本480万元(初制360万元,精制120万元,精制成本中含进项税12万元),外购毛茶买价400万元。现茶场拟筹划成立由茶场控股的茶叶精制厂(独立法人),其在加工精制茶时,按540万元的价格收购茶场的自产毛茶用以加工精制茶。在不考虑其他费用和支出的情况下,请问此筹划方案是否可行?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核定该茶厂茶叶种植和初加工环节的所得分别占60%和40%。)

84785022| 提问时间:2021 11/2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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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筹划思路是对的,但是是否有考虑,茶厂控股的茶叶精致厂存在关联交易的税收风险。
2021 11/2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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