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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筷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经营情况如下: (1)从林场收购加工木筷的粗树枝一批,支付价款30万元,还从林场收购毛竹一批,支付价款20万元,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于当月全部领用。 (2)甲企业销售自产描金工艺木筷5500套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下同)55万元;销售木 制一次性筷子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销售竹制描花工艺筷子3000套取得销售收入30万 元;销售竹制一次性筷子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2)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3)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4)受托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84784977| 提问时间:2021 11/28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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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1)计算业务(2)的消费税10*5%=0.5
2021 11/28 14:08
暖暖老师
2021 11/28 14:08
业务3和4的资料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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