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9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2 000件商品,单位价格500元。同日,甲公司将该批商品的控制转移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0 0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19年4月1日前付款。甲公司该批商品的单位成本400元。为了鼓励客户早日付款,甲公司给出不包含增值税的现金折扣条件为:3/20、2/40、1/60、n/90。乙公司在2019年2月6日付款。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019年1月1日确认销售收入时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2019年1月1日结转销售商品成本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019年2月6日收款时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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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编制甲公司2019年1月1日确认销售收入时的会计分录。
A、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0
(2)编制甲公司2019年1月1日结转销售商品成本的会计分录。
B、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3)编制甲公司2019年2月6日收款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36800
借:财务费用 232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1160000
2021 11/28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