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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和李芳是一对夫妻,双方养育有一子,在读小学。张强2019年仅有一处 工资薪金所得,年收入为13万元,可以扣除的三险一金为5万,按月预扣预缴 了个人所得税。李芳2019年仅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年收入为14万,可以扣 除的三险一金为5万元,按月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取得了劳务报酬所得10 万,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1.6万。两人均无其他扣除项目。由于夫妻二人对个 人所得税政策并不是很熟悉, 所以在预扣预缴阶段并未向单位报送子女教育专项 附加扣除信息,准备在汇算清缴阶段补报相关信息。 问题: 问题:如何分配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更为合理?

84784979| 提问时间:2021 11/29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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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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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中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 张强的应纳税所得=130000-50000-60000=2万 李芳的应纳税所得=140000-50000-60000+100000*(1-20%)=11万 张强的适用税率为3%,李芳的适用税率为10%,所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李芳这里扣除比较划算。
2021 11/29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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