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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二次作业 案例: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鉴发的出票 日期为2018年4月1日、全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痒支票是乙公司海业务,为支付张果 在支票上填写额15万元后支付乙公司,同时补记乙公司为收款人当日,为偿还所大两公司旁 费,乙公司将支票青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木记载青书日期4月15 丙公司特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支付。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现票据权利 :(1)该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2)该支票木记载全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影响支票的效力?为什么? (3)如果丙公司将支票进行青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何确定丙公司的提示付款期限? (5)丙公司可以向哪些人行使索权?为什么

84784980| 提问时间:2021 11/2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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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1.有效,支票金额和名称可以授权补计 2.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10天内提示付款 4.可以向乙和甲追索
2021 11/29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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