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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为13%,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六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2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600件,标价总额800万(不含增值税)商品成本为480万。为了促销,甲公司给予乙公司2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已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10日,因部分A商品规格与合同不符,乙公司退回A商品800件。甲公司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验收入库。15日甲公司将部分退回A商品作为福利发给公司职工,生产工人100件,行政管理人员20件,专项销售机构人员40件,该商品市场价格每件0.48万元(与计税价格一样)实际成本0.34万元。

84785033| 提问时间:2021 11/3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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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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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30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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