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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偿和破产费用,这两个名词请老师解释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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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
(一)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系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优先保护。
(二)对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表述应严密结合前款规定进行理解。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对于此款的理解,应结合第二款和着重对“或者”两字进行理解把握。首先,第二款已明确规定破产费用相对共益债务具有先行受偿的权利,应首先对其予以清偿。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种选择关系,即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二选其一,按比例清偿的规定应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者自身内部进行
2021 12/02 16:46
84784949
2021 12/02 16:47
普通的破产清偿呢
朴老师
2021 12/02 16:58
破产程序中,普通破产债权,后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医疗伤残养老费用、欠缴社保费和税款清偿。当前述各项费用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剩余财产足量的,足额清偿;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破产债权的,按比例分配。此比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综合分析。
如果不考虑其它因素,单纯从数字来看,则是一个数学问题:先将所有破产债权相加,然后计算自己的债权占所有数额中的比例,然后按照此比例乘以剩余财产的数额,即会得出大致获得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