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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自然人丙与某公司的分公司丁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其中,丙与甲约定,在乙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丁未与甲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同时,乙还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向甲设定了抵押。后来,甲同意将乙的债务延长3个月,但此事并未告知丙、丁。债权到期后,甲放弃了对乙的房屋的担保物权,而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丁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2)丙应当按哪种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3)丁应当按哪种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在哪些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4)乙的债务延长3个月后吧,丙、丁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5)甲放弃房屋的担保物权后,丙、丁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84784990| 提问时间:2021 12/02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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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1,如果有总公司授权是有保证人资格的 2,丙按一般保证处理,约定了保证范围 3,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有合同债务承担责任,没有约定保证范围 4,没有通知保证人,不承担后面的保证,保证人如果同意才可以,没有通知,对于延期不承担 5,丙只是对扣除房屋的部分债务承担,丁全额承担
2021 12/02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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