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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并征收消费税。“以旧换新”金戒指的应税销售额为:(5000-2000)X10=30000(元)“以旧换新”金戒指的应纳纳税额为:3000X5%=1500(元)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金项链的应税销售额为:3000X20=60000金项链的应纳税额为:60000X5%=3000(元)包装盒为含税价格,应换算为不含税价后计算。包装盒的应纳税额为:100÷(1+13%)X20X5%=88.50(元)该饰品公司当日消费税的应纳税额为:1500+3000+88.50=4588.50(元)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1 12/0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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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你好,你具体疑问是什么呢?
2021 12/03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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