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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加计扣除是什么政策,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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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您是指的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还是招聘退伍军人增值税加计扣除呢?
2021 12/03 14:29
来来老师
2021 12/03 14:31
这个可能涉及的税局政策很多 不知您具体想问是哪一种呢、
84785004
2021 12/03 14:31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84785004
2021 12/03 14:33
单位是建材销售单位,刚专管员打电话说省局后台比对加计扣除。要我写个说明自愿放弃。
来来老师
2021 12/03 14:35
1如果是100%扣除的话需要符合如下制造业要求,其他(除六行业外)加计7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 财税〔2018〕99号 )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
来来老师
2021 12/03 14:36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上述七个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来来老师
2021 12/03 14:37
稍等 收到您信息有点晚
是您做了加计扣除 税局不同意?您是批发建材行业?
84785004
2021 12/03 14:44
我没有做加计扣除,我们是建材销售,是省局后台比对我们单位有加计扣除。如果放弃享受,要我们写个说明。
来来老师
2021 12/03 14:50
您这边最近有高新企业的申请计划吗?或是有研发项目吗?
要是都没有 是可以选择放弃的
但是您问下税局 是放弃是一年还是3年哦
来来老师
2021 12/03 14:50
但是否放弃 这个需要您根据企业情况做决定哦
前面是个建议
来来老师
2021 12/03 14:51
要是确实有研发或是有高新企业计划 可以和税局再确认下
84785004
2021 12/03 14:54
好的,谢谢老师,如果我放弃的话,那这个放弃说明,我该怎么写呢?
来来老师
2021 12/03 14:54
这个需要和税局要下模板
84785004
2021 12/03 15:06
税务局说是与生活服务有关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来来老师
2021 12/03 15:10
那是增值税的
今年年底到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依据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