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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关于合同效力,以及标的物归属的问题,以及善意第三人,我有点糊涂了,分不清楚了?请老师解惑?

84784979| 提问时间:2021 12/0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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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us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没有取得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在物权行为模式下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非直接处分标的物,唯就该标的物作成负有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称之为负担行为。直接让与标的物(物或权利)之法律行为,称之为处分行为。
2021 12/06 08:47
84784979
2021 12/06 08:49
那标的物的归属问题和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怎么理解?
venus老师
2021 12/06 09:19
根据合同法第49条和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对于善意第三人,由于无权处分人使得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或者对财产具有处分权,为了保护其交易安全,应当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 物权归属第三人,依据: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标间地阿里成立后,被代理人应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拘束,但被代理人(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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