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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A产品收入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负责运送A产品而取得的运输收入为8万元; (2)为了促销,以折扣方式销售B产品的销售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折扣额20万元,开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 (3)由于上述B产品质量问题,购买方退货18万元,但尚未收到应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10万元(同类不含税售价); (5)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 万元,用于翻修办公楼; (6)当月第一批购进原材料16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20.8万元,货款已经全部支付,取得的防伪税控发票已通过认证; 已知:该企业购销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 要求:计算该企业5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84785033| 提问时间:2021 12/0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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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1销项税额的计算是(80+8)*0.13=11.44 业务2销项税额的计算是(200-20)*0.13=23.4 业务3冲减销项税额18*0.13=2.34 业务4销项税额的计算10*13%=1.3 业务5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3 业务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8 计算该企业5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11.44+23.4-2.34+1.3)-(13+20.8)=0
2021 12/0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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