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料:某施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发出计价方法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2020年12月1日,“原材料——木条”账户期初余额61600元,数量4400根。12月份发生如下与木条有关的经济业务: (1)12月2日,向甲公司采购木条4400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70400元,增值税额为9152元。上述款项以银行存款结算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2)12月5日,采购员王五报销差旅费3180元,原预借差旅费3000元,差额以现金找补。 (3)12月5日,向甲公司采购的木条已验收入库。 (4)12月17日,向乙公司采购木条4000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800元,上述款项尚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5)12月27日,根据合同规定以银行存款向乙公司预付采购木条款20000元。 (6)12月29日,采购员李四预借差旅费2000元,以现金预付。 (7)12月31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资料,本月施工生产领用木条10000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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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07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