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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万元,5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6月4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5月28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要求又被断然拒绝。6月15日,邓某发现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不同意,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问:1、5月28日,甲公司可否暂停交货?2.如果地方法院查明6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84784963| 提问时间:2021 12/07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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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
1,不可以暂停交货 2,   不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021 12/0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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