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该轮胎厂纳税期限为1个月,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2019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5月2日,销售自产汽车轮胎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80万元,增值税额为23.4元。 (2)5月3日,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轮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8万元,支付加工费12万元的专经税机关认证。该批轮胎收回后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5万元。 (3)5月5日,为生产汽车轮胎购入一批汽车轮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78万元,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该批轮胎全部投入生产。 (4)5月25 日,上述用外购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全部完工并实现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1 12/07 15:04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题目与您遇到的情况不符,可直接提问,随时问随时答
速问速答
刘小泉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同学,很高兴与你相互学习这道题目
2021 12/07 15:12
刘小泉老师
2021 12/07 15:16
这道题目里面首先汽车轮胎是不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汽车轮胎更没有消费税税率3%这一说;受托方也是不需要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其次5月5日的增值税78万元是不是少了一个小数点;
描述你的问题,直接向老师提问
0/400
      提交问题

      您有一张限时会员卡待领取

      00:10:00

      免费领取
      Hi,您好,我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答疑助手,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我呦~